每日經濟新聞 2019-08-01 00:09:35
熊錦秋
7月29日,歡瑞世紀(原名星美聯合)披露,公司于7月26日收到重慶證監局下發的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。相關調查顯示,2016年通過借殼上市的歡瑞影視,在2013年至2016年虛增利潤,導致重組方案和借殼后的年報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。筆者認為,對于重組上市造假應強化打擊力度。
《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管理辦法》第55條規定,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披義務人披露的重大重組信息存在虛假陳述的,由證監會責令改正,依照《證券法》第193條規定(針對虛假陳述)予以處罰……重大重組交易對方提供的信息有虛假陳述的,按同款執行。
具體到本案,歡瑞影視借殼“星美聯合”上市(重組上市),歡瑞影視及其股東,屬于《證券法》第193條規定的“其他信披義務人”,同時歡瑞影視當時股東也應是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的交易對方;歡瑞影視當時的董事長、實控人為《證券法》第193條規定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;歡瑞影視當時財務總監為《證券法》第193條規定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。因此,對于重組上市文件造假,重慶證監局對歡瑞影視以及當時股東、董事長、實控人、財務總監,予以60萬到10萬元不等的處罰。
可以看出,借殼上市文件造假,對其行政處罰需要依托《證券法》第193條,但目前該條對虛假陳述的處罰力度極為有限,飽受詬病。因此,要強化對借殼上市造假的行政處罰,首先要修改《證券法》第193條,提高對虛假陳述的處罰力度,目前幾十萬元的行政罰款,對財大氣粗的資本玩家而言,甚至沒有蚊子叮一下的痛感。
稍感欣慰的是,2018年重大違法退市制度,將重組上市的造假行為也涵蓋在內了。比如深交所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》規定,重組上市文件存在虛假陳述的,被證監會依據《證券法》第189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,或被法院依據《刑法》第160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(欺詐發行股票罪),將被終止上市。
查閱《證券法》第189條,是針對“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,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”實施的行政處罰。按筆者理解,第189條處罰的“騙取發行核準”情形、相比第193條處罰的虛假陳述情形,或許要更為惡劣,“騙取發行核準”既包括IPO領域,也包括重組上市領域。重慶證監局對本案重組上市造假,是以相關責任主體違反《證券法》第193條來進行處罰,也即只是認定為虛假陳述,還沒有到“騙取發行核準”的地步,因此,從重組上市方案造假這個角度來看,歡瑞世紀還沒有構成重大違法,不會因此而退市。
在筆者看來,對于重組上市造假行為,如何認定“騙取發行核準”或“虛假陳述”,這很重要,牽涉到重組上市后的上市公司是否會因重大違法而被強制退市,建議應明確這方面的認定標準,而且應該降低認定為“騙取發行核準”的門檻標準,將更多重組上市造假行為涵蓋在內,以剛性、強硬的退市制度來約束和震懾重組上市造假行為。
歡瑞世紀重組上市造假,利益受損投資者可以提起賠償訴訟,那投資者又該向誰索賠?《上市公司重大重組管理辦法》第26條規定,重大重組的交易對方應當公開承諾,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虛假陳述,給上市公司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,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在筆者看來,對于重組上市造假,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,應該是重大重組的交易對方,而不能是上市公司,因為上市公司也是上當受騙者。比如本案,重慶證監局對歡瑞影視及當時股東、董事長、實控人、財務總監予以行政處罰,目前歡瑞影視已經融合為上市公司的一部分,不應承擔賠償,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,或應是重慶證監局處罰對象中,除歡瑞影視以外的其他主體。
總之,造假是A股市場最大惡疾,無論是IPO渠道,還是重組上市渠道,都要嚴厲打擊造假行為,對重組上市造假主體也要強化各種法律責任追究,要讓其付出應有代價,如此才能遏制此類行為。
(作者為知名財經時評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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