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經濟新聞 2024-04-01 21:15:41
每經編(bian)輯|王月龍(long)
近(jin)年來,付費(fei)網(wang)站(zhan)或APP迅猛發展(zhan),許多平臺以盈利為目的(de),只(zhi)向會員提供內容和服務(wu),大(da)量消(xiao)費(fei)者不(bu)得不(bu)選(xuan)擇開通(tong)會員,而自動續費(fei)成(cheng)為消(xiao)費(fei)者頻頻遭遇(yu)的(de)陷(xian)阱(jing),“進坑(keng)”容易(yi)“出坑(keng)”難,令消(xiao)費(fei)者叫苦(ku)不(bu)迭。
“因(yin)為想用一個(ge)濾鏡,下載(zai)了一款修圖(tu)App軟件,軟件頁面(mian)顯(xian)示‘七(qi)天免費(fei)(fei)試用,到期自動(dong)續費(fei)(fei)98元,可隨時取消’。我以為開通7天內免費,其間取消就不收費了,結果被直接扣了一年會員費98元。”河南鄭州的吳女士前不久遇到了這樣一件糟心事,“這叫什么免費試用,這明明就是買一年會員贈送7天”。

和吳女士一樣掉進App“免費試用”“低價享用”陷阱的消費者不在少數:有(you)(you)的點擊(ji)免費試用(yong)后(hou)即默(mo)認包月(yue)包年套餐;有(you)(you)的低價試用(yong)并(bing)宣稱低價續費,結果續的是高價套餐;有(you)(you)的免費試用(yong)期(qi)界(jie)定(ding)模糊不清,隔段時間第二(er)次點擊(ji)即默(mo)認支付一年會員費。

參加“七天免費試用”活動卻被扣了一年會員費
據法治(zhi)日報,前(qian)幾天(tian),重慶的何女士查(cha)自(zi)己(ji)賬單(dan)時,發現一筆(bi)108元(yuan)的支出(chu)。仔細梳理后發現,這筆(bi)支出(chu)來自(zi)一款美顏相機App的扣款。“之(zhi)前(qian)根本沒注意被扣了108元(yuan)。后來才想起,前(qian)段(duan)時間我下載使用過(guo)這款App,當(dang)時App頁面顯示有‘七天免費試用(yong)(yong)’活動,我就點擊試用(yong)(yong)了,沒想到(dao)點擊免費試用(yong)(yong)即代表同意開通會員,7天后直接扣了108元,也沒有任何提醒(xing)。”何女士(shi)說。
湖南衡陽的鄭女士也遇到了類似情況。鄭女士說,前不久,她臨時需要使用下視頻剪輯軟件,在手機應用商城搜索到一款這類App,稱“七天免費試用(yong)”。她點擊免費試用(yong)后,當天便取消了試用(yong)以及與之綁定的“訂(ding)閱”,可仍然被扣了一(yi)年會員費。
“看見是7天免費試用才開通的,結果被扣款88元,免費試用的意義何在”“原本說是免費試用三天,訂閱之后直接扣款了,不提前告知這屬于欺騙消費者”“免費試用誘導用戶、只點了一下免費試用后面直接扣費,多次申請退款被駁回”……在某第三方投訴平臺,輸入“免費試用”,跳出1.9萬余條投訴,最新的數百條投訴中,絕大多數是吐槽各種App軟件的。
據工人日報,“一段時間以來,一些APP自動續費問題頻頻引發消費爭議,主要是一些平臺出于營利動機未按相關規定履行顯著提醒義務。此外,由于經營者違法成本低、相關部門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不夠等因素,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時常發生。”廣州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建勛分析稱。
事實上(shang),除了扣款前(qian)沒有(you)顯著提醒,消費(fei)者對自動續(xu)費(fei)的(de)(de)不滿還因為難以找到退(tui)訂入口(kou)、退(tui)費(fei)成本高等。被坑(keng)過的(de)(de)李女士直言,雖然最終成功退(tui)回(hui)一部分費(fei)用(yong)(yong),但(dan)找退(tui)訂入口(kou)、與客服(fu)溝通的(de)(de)過程占用(yong)(yong)了她兩三個(ge)小時的(de)(de)時間。

如何避免商家鉆“顯著方式提醒”的空子?深圳方案:續費前五日告知扣費金額
據羊城晚報,近日國務院公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,《條例》對自動續費的管理更為嚴格,將更加有力地保障消費者權益。《條例》將于7月1日正式(shi)實施。
上海漢盛律師事(shi)務所(suo)高級合伙(huo)人、法學博士李(li)旻介(jie)紹(shao),《條例》第十條: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(ding),以顯著方式標明(ming)商品的品名、價格和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、內容、價格和計價方法等信息,做到價簽價目齊全、內容真實準確、標識清晰醒目。經營者(zhe)(zhe)采(cai)取自(zi)動(dong)(dong)展期、自(zi)動(dong)(dong)續費等(deng)方式提供服務(wu)的,應當在(zai)消費者(zhe)(zhe)接受服務(wu)前和自(zi)動(dong)(dong)展期、自(zi)動(dong)(dong)續費等(deng)日期前,以顯(xian)著方式提請消費者(zhe)(zhe)注(zhu)意。
然而,商家擅長玩“文字游戲”。比如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》第十八條早已規定“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”,但(dan)商家和消費者對“顯(xian)著”二字(zi)的(de)標準和認知顯(xian)然(ran)不同,法(fa)律條文(wen)中(zhong)也并未對“顯(xian)著方式”進行明(ming)確定義(yi),給(gei)了別有(you)用心(xin)之人(ren)以可乘之機。
2024年1月1日起,深圳正式實施了《深圳經濟特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》,其中明確規定“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五日,以電話、短信、即時通信工具、電子郵件、消息推送等有效途徑將服務內容、扣費金額等事項告知消費者”,還將對違反規定者處以罰款,抬高了“自動續費”亂象的違法成本。網友大呼“給力”“建議全國推廣”。
又(you)如,可(ke)以(yi)探(tan)索(suo)建立健全(quan)“退(tui)(tui)訂服務(wu)”的統(tong)一(yi)行(xing)業標準,參考“七天無理由退(tui)(tui)換貨”這一(yi)機(ji)制,在期限內代扣可(ke)以(yi)選擇“反悔”,或者讓用戶“先(xian)體驗再購(gou)買”。
編輯|王(wang)月龍(long) 蓋源(yuan)源(yuan)
校對|盧祥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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