每日(ri)經濟新聞 2025-10-28 00:14:47
每經編輯|陳(chen)柯名
員工因腰(yao)痛(tong)(tong)、腳痛(tong)(tong)多(duo)次請病假
公司卻發現其腳痛當(dang)天
微信運動步(bu)數超1.6萬
懷(huai)疑其“泡病假”
以(yi)曠工為由將他(ta)開(kai)除
雙(shuang)方因此鬧上法(fa)庭(ting)

案件回(hui)顧(gu)
小陳(chen)是江蘇某公司的卷簧工。
2019年2月22日(周五),他在上班時不(bu)慎扭(niu)傷腰部。當天工作結束后,他立刻前往醫院進行診治(zhi)。
2月(yue)25日(ri)(周(zhou)一)上午(wu),他向公(gong)司人事經理申請(qing)休假養傷,告知對方自(zi)己上周(zhou)五在(zai)工作時受傷的(de)情況,同時將兩(liang)家醫(yi)院出(chu)具的(de)病(bing)假證明(ming)拍照發送,人事部隨(sui)即予以(yi)批準。
3月4日(ri)至5日(ri),小陳連續兩天正常(chang)工作。
3月(yue)6日,小(xiao)陳的腰(yao)部(bu)不適(shi)再(zai)次出現,就醫(yi)(yi)診斷結果為 “腰(yao)扭傷”,醫(yi)(yi)生建議(yi)繼續休息,他(ta)隨即向人(ren)事部(bu)再(zai)次提交了(le)病(bing)假申請。
3月18日,小(xiao)陳返崗(gang),中(zhong)午又稱腳痛向生(sheng)產(chan)經理(li)請病(bing)假(jia),后至醫(yi)院就(jiu)診(zhen),并(bing)將擬(ni)診(zhen)“右足疼(teng)痛”并(bing)建議(yi)休息一(yi)周的診(zhen)斷證明書拍照發(fa)給生(sheng)產(chan)經理(li)。
3月19日,人事經理通知小陳(chen),讓他3月20日把相關的病假(jia)單、病歷(li)、檢查報告等(deng)原件(jian)資料(liao)帶回公司辦(ban)理請假(jia)手續。小陳(chen)回復(fu)稱(cheng)病歷(li)原件(jian)(jian)要留著供后續就醫使用,人(ren)事(shi)經理隨(sui)即表(biao)示(shi),假條需要原件(jian)(jian),其他資料拿到公司復(fu)印(yin)即可。
3月(yue)20日,小陳(chen)按照約(yue)定前往公司廠區,但在門(men)口被保安阻攔(lan)。
3月(yue)25日,小陳再次前往醫(yi)院就醫(yi),醫(yi)生根據拍片結(jie)果診(zhen)斷他患有(you) “跟骨(gu)骨(gu)刺”,并建議休息三天。此后,由于(yu)腳(jiao)部持(chi)續疼(teng)痛(tong),小陳連續多日申(shen)請病假。

圖源(yuan):視覺(jue)中國(資料圖,圖文(wen)無關)
4月3日,公司向小陳發送了開(kai)除通知,通知中將 “故(gu)意以病假(jia)為(wei)由騙取(qu)休假(jia)而曠工” 列為(wei)辭(ci)退理由之一。
突然遭遇辭退的小陳決定(ding)申請勞動(dong)仲裁。
仲裁委審理(li)后作出裁決,認定公司屬于(yu)違法解除勞動(dong)合同,需向小陳支(zhi)付118779元賠償金。公司(si)不(bu)服該裁(cai)決結果,遂向法院提起訴(su)訟。

法院判(pan)決
公司(si)主張小陳在2019年2月(yue)22日(ri)至4月(yue)3日(ri)(除3月(yue)4日(ri)、5日(ri))期間病情虛(xu)假(jia),且提(ti)交病假(jia)單的同(tong)時,并未向公司(si)提(ti)供病歷原件資料。
為證明(ming)小陳(chen)病情(qing)虛(xu)假,公司向提(ti)供了2019年3月(yue)18日的廠區門口監控(kong)視頻和當日微(wei)信運動(dong)記(ji)錄。視頻(pin)顯示(shi):當日7點52分小陳跑步(bu)進入廠(chang)區,11點09分其(qi)步行離開廠區;微信(xin)運(yun)動記錄顯示小陳在(zai)當日18點55分總(zong)計步數為(wei)16949步。據此,公司(si)主張(zhang)小(xiao)陳右腳正常,不存在生(sheng)病的事實(shi)。
小陳反駁稱,公司單(dan)純憑(ping)借微信運(yun)動(dong)的步(bu)數記錄和監控中他跑步(bu)、步(bu)行的畫面,就得(de)出(chu)病情(qing)虛(xu)假的結論是不成立的。
一審法院審理認為:勞動(dong)合同(tong)法賦予(yu)了(le)用(yong)人單位(wei)在(zai)“勞動(dong)者(zhe)嚴重(zhong)違反用(yong)人單位(wei)規(gui)章制度”等情(qing)形(xing)下解(jie)除勞動(dong)合同(tong)的權利,但用(yong)人單位(wei)對此應負舉證責任。
從小陳提供的門(men)診(zhen)病(bing)歷及(ji)其已經遞交給(gei)公(gong)司(si)的診(zhen)斷證明書等(deng)材(cai)料看,小陳因腰痛、右(you)腳痛等(deng)就診(zhen)并休息是事實,且相(xiang)關(guan)診斷并非僅(jin)有小陳(chen)主訴,醫院(yuan)亦對小陳(chen)進行了腰椎(zhui)平掃、攝片(骨刺)等檢查。
而影響微信(xin)運動步(bu)數(shu)的因素很多(duo),不能以(yi)3月18日小陳(chen)微信(xin)步(bu)數(shu)多(duo)就推(tui)定其(qi)右腳正常,當(dang)日視頻中(zhong)跑(pao)步(bu)或(huo)步(bu)行也(ye)無法得出小陳(chen)病情虛假的結論(lun)。公(gong)司以此認定小(xiao)陳屬(shu)曠工顯(xian)然(ran)依據不足。
綜上,一審法(fa)院裁(cai)決(jue)公司與小陳解(jie)除勞動合同缺乏相(xiang)應的事實(shi)依據,屬違法(fa)解(jie)除,應支付賠償金(jin)118779元(yuan)。
公司(si)不服,提(ti)出上訴。
二審(shen)法院認(ren)為(wei),一審(shen)判決(jue)認(ren)定事實清楚(chu),適用法律正確,應(ying)予(yu)維持(chi)。故(gu)駁回上訴(su),維持(chi)原判。
編輯|陳柯名 杜恒峰
校對|金(jin)冥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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